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标识办法》)并公开征求意见。当日,网信办同时发布《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强制性国家标准(征求意见稿),描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的方法。 根据《标识办法》,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、生成、合成的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,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。 《标识办法》明确,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内容,包括文本、音频、图片、视频等,应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。当呈现虚拟场景时,应当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,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。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的下载、复制、导出等服务时,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。要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,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、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。 《标识办法》要求,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,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,如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,不论是否含有隐式标识的、用户是否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,都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;对于确为、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,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、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;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,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。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,应当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。《标识办法》强调,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。